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9
九、於第二點各項選舉法定任期屆滿後,始檢舉賄選者,不給與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