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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58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
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