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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8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
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8 條
(罰金之酌量)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
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58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
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