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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
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