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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
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
議。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