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當事人對聽證程序得聲明異議及對該異議之處理。 二、主持人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享有廣泛之程序主導權。其所為處置如有違法或不 當,自應予當事人異議之機會,爰於第一項明定當事人得即時聲明異議。 三、對於此項異議,主持人應即撤銷原處置或駁回,並應依前條之規定,記明於紀錄 。 四、參考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七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