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 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