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4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748號
解釋日期:106.05.24
解釋文: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
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
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
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
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
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
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