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