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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