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