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後如自行請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應陳 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 一、有前二條所列情形之一。 二、違反第十五條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情節重大。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職務。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項第二、三款不適宜擔任 委員之情形,應自人才庫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