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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一、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如自行請辭,亦需辦理解聘程序,並應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
    核定後解聘,爰修正第一項序文規定,並酌修文字。
二、考量人才庫係遴聘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來源,故如有本辦法明定不適宜擔任各機
    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情形,應將該名委員自人才庫移除,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倘委員於任期內發生前二條各款所列事由;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保密義務,或有重大情
事如:違反機關應嚴密戒護之戒護區規定、因酒駕肇事影響社會觀感等,皆為不適任
之情形,得由機關經監督機關或監督機關自行陳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爰訂定本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