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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9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後如自行請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應陳
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
一、有前二條所列情形之一。
二、違反第十五條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情節重大。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職務。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項第二、三款不適宜擔任
委員之情形,應自人才庫移除。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9 條
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得陳報法務部核定後
解聘之:
一、有前二條所列情形之一。
二、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違反第十五條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情節重大。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