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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第 9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
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
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