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