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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9 條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現行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第 3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第 6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