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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9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第九百九十條及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分別明定違反最低 年齡、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時,得予撤 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