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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9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已無分項規定,刪除「第一項」之文字。
二、配合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刪除,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三、配合第二項規定刪除,原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已無分項規定,刪除「第一項」之文字。
二、配合現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刪除,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三、配合第二項規定刪除,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第九百九十條及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分別明定違反最低
年齡、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時,得予撤
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