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專戶存儲及孳息: (一)受補助機關(構)對於本基金補助之款項,以設立專戶專款專用為 原則,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二)前款受補助機關(構)未設立專戶者,除該專戶無孳息者外,產生 之孳息應按補助比例計算繳回。 (三)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辦理結案時一併繳回,未繳回孳息、其他 衍生收入或無孳息者應敘明原因,違者視為未結案。 (四)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如 有專戶存儲及孳息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依本點 第一款至前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