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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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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單房間職務宿舍經核准配住後不得更換,如於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
    內未辦妥前點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
    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