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9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現行
8
八、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如附件四)通知受配人,應於十
    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及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五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始得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