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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單房間職務宿舍經核准配住後不得更換,如於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
    內未辦妥前點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
    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