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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9
九、收容人罹患疾病,經醫師診療結果,認有另為適當治療之必要時,應
    開立轉診單,陳報所長核定後,依戒送外醫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