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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9
九、收容人罹患疾病,經醫師診療結果,認有另為適當治療之必要時,應
    開立轉診單,陳報所長核定後,依戒送外醫程序辦理。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9
九、收容人罹患急症,經醫師診療,認無法為適當之治療時,陳報所長核
    定後依戒送外醫程序辦理。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訂定
9
九、收容人罹患急症,經衛生科醫師診療,認無法為適當之治療時,陳報
    所長核定後依戒送外醫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