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收容人罹患疾病,經醫師診療結果,認有另為適當治療之必要時,應 開立轉診單,陳報所長核定後,依戒送外醫程序辦理。
九、收容人罹患急症,經醫師診療,認無法為適當之治療時,陳報所長核 定後依戒送外醫程序辦理。
九、收容人罹患急症,經衛生科醫師診療,認無法為適當之治療時,陳報 所長核定後依戒送外醫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