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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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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9
九、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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