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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9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慎重處理申訴事件及保障申訴人權益,明定審議小組原則上應自受理申訴之次
    日起算三十日內作成決定,爰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