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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9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慎重處理申訴事件及保障申訴人權益,明定審議小組原則上應自受理申訴之次 日起算三十日內作成決定,爰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