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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9
九、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9
九、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