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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9
九、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9
九、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