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 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