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 一、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法律不乏另有規定者,如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本法修
正條文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等是,為期周延,爰增列「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以資配合。
二、現行條文中所謂「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云云,究竟指何種次序而言,又末段「
其次序同者,平均分配之」,文義亦不甚明顯,易生爭議,爰予修訂,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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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理由謂抵押物之賣得金,分配之法,須規定明確。抵
押權人之次序異者,按其次序刀配之,次序同者,抵押權人平均分配之,以昭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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