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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87 條
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
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
逾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