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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87 條
1.
發文日期:112.01.05
要  旨:
收容人如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應先依客觀事實審認是否構成
相關法規所定得施以懲罰之要件,如認構成要件該當施以懲罰時,應於違
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所定範圍內行使裁量
2.
發文日期:111.09.16
要  旨:
各機關對收容人因違規事件施以區隔調查,請注意區隔期限,謹守最小侵
害原則,並應建立內部管考機制,依矯正機關區隔調查處理流程辦理
3.
發文日期:110.01.05
要  旨:
配合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羈押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與相關
實務意見,修訂「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報告表」、「受刑人
懲罰陳述意見書」、「被告懲罰陳述意見書」之範本
4.
發文日期:105.02.24
要  旨: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懲罰應行注意事項,請機關確實依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