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 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 逾二十日。
告知懲罰後,應予以本人以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無理由 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