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 得遺失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