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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10 條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
得遺失物之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810 條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
得遺失物之規定。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10 條
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