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