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央主辦機關、法務部補助之機關(構)及民間團體計畫經費分配及
撥付原則:
(一)各計畫項目應依本基金通知之預算分配期程覈實估列各期分配預算
,並填具「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及四之
二)函報本基金彙辦。
(二)依「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所載金額,按期填具領款收據及「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格式如附件五之一及五之二),
函送本基金辦理撥款。若執行進度落後,本基金得視實際狀況酌予
調整撥款數。
(三)領款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機構)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或經
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
、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