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 一、配合實際作業情形,本點增訂法務部補助之民間團體(機構)亦應填具「毒品防
制基金預算分配表」。
二、為符合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分配期程,修正第一款規定,各計畫項目應依本基金
通知之預算分配期程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報請」修正為「函送」,使語意更明確。
四、原第三款刪除。
五、簡化第四款文字,並移列為第三款。
《附件四之一修正說明》
本表修正機關(單位)首長蓋章處,將單位一詞刪除;填表說明修正第一點。
《附件四之二修正說明》
為配合本要點第八點規定,爰修正適用對象;機關(單位)首長蓋章處,將單位一詞
修正為(團體負責人);填表說明修正第一點。
《附件五之一修正說明》
本表修正機關(單位)首長蓋章處,將「單位」一詞刪除;填表說明第三、四、五點
均酌作文字修正。
《附件五之二修正說明》
為配合本要點第八點規定,爰修正適用對象;修正機關(單位)首長蓋章處,將單位
修正為(團體負責人);填表說明第一、三、四、五點均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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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 本基金對於中央主辦機關之業務計畫經費分配及撥付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