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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8
八、中央主辦機關、法務部補助之機關(構)及民間團體計畫經費分配及
    撥付原則:
(一)各計畫項目應依本基金通知之預算分配期程覈實估列各期分配預算
      ,並填具「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及四之
      二)函報本基金彙辦。
(二)依「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所載金額,按期填具領款收據及「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格式如附件五之一及五之二),
      函送本基金辦理撥款。若執行進度落後,本基金得視實際狀況酌予
      調整撥款數。
(三)領款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機構)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或經
        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
        、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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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央主辦機關、法務部補助之機關(構)及民間團體計畫經費分配及
    撥付原則:
(一)各計畫項目應依本基金通知之預算分配期程覈實估列各期分配預算
      ,並填具「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及四之
      二)函報本基金彙辦。
(二)依「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所載金額,按期填具領款收據及「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格式如附件五之一及五之二),
      函送本基金辦理撥款。若執行進度落後,本基金得視實際狀況酌予
      調整撥款數。
(三)領款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機構)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或經
        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
        、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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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經費分配及撥付原則:
(一)中央主辦機關及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機關於本基金年度預
      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或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前,依各計畫預算編
      列數,覈實估列各期分配預算,填具「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
      (格式如附件四之一及四之二)送本部彙辦。
(二)中央主辦機關及本部所屬機關應按期依「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
      」所載金額,填具領款收據及「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
      格式如附件五之一及五之二),報請本基金辦理撥款。若執行進度
      落後,本基金管理會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撥款數。
(三)本部補助之民間團體(機構),應依個別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
      支用情形填具領款收據,報請本基金管理會辦理撥款。
(四)受補助之中央主辦機關、本部所屬機關或民間團體(機構)請撥經
      費之請款領款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領款收據應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機構)負責人、主辦會
        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
        、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