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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附件三)及備有本
    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指
    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