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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一、同第四點修正理由。
二、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一、訂定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卷應攜帶之文件。
二、請申請人於收到申請應用之檔案並確認無誤後,於附件三之「檔案應用簽收單」
    簽名,以避免檔卷發生缺漏頁或遺失情事,並明確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