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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附件三)及備有本
    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指
    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指定之檔卷應
    用處所。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卷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卷應用簽收單簽名
    。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