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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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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8
八、遺失物係易於腐壞或不易保存之物品,經二十四小時無人認領,致該 物有變質、腐壞之虞,而無從拍(變)賣或不具市場價值者,得由政 風室拍照存檔後,逕行拋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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