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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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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遺失物係易於腐壞或不易保存之物品,經二十四小時無人認領,致該
    物有變質、腐壞之虞,而無從拍(變)賣或不具市場價值者,得由政
    風室拍照存檔後,逕行拋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