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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8
八、遺失物係易於腐壞或不易保存之物品,經二十四小時無人認領,致該
    物有變質、腐壞之虞,而無從拍(變)賣或不具市場價值者,得由政
    風室拍照存檔後,逕行拋棄處理。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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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遺失物易於腐壞,且拍(變)賣有困難者,本署得逕行拋棄。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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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遺失物易於腐壞,且拍(變)賣有困難者,本署得逕行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