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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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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除電話接見、行動接見以外,申請人應於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相
    關證明文件至矯正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程序。
    一般接見之申請人完成前項手續後,矯正機關得視現場實際情況調整
    其接見梯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