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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8
八、除電話接見、行動接見以外,申請人應於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相 關證明文件至矯正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程序。 一般接見之申請人完成前項手續後,矯正機關得視現場實際情況調整 其接見梯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