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8
八、除電話接見、行動接見以外,申請人應於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相
    關證明文件至矯正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程序。
    一般接見之申請人完成前項手續後,矯正機關得視現場實際情況調整
    其接見梯次。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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