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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8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考量矯正機關接見登記、查驗身分等行政作業之需要,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考量一般接見現場情況多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矯正機關得視接見當日現場實
    際情形斟酌調整申請人接見之梯次,以為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