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考量矯正機關接見登記、查驗身分等行政作業之需要,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考量一般接見現場情況多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矯正機關得視接見當日現場實 際情形斟酌調整申請人接見之梯次,以為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