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8
八、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自願停止服務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不
    適任者,矯正機關得隨時報請本署核准後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
(二)故意違反第六點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
(四)其他有損教誨志工聲譽,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