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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8
八、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自願停止服務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不
    適任者,矯正機關得隨時報請本署核准後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
(二)故意違反第六點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
(四)其他有損教誨志工聲譽,情節重大。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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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自願停止服務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不
    適任者,矯正機關得隨時報請本署核准後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
(二)故意違反第六點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
(四)其他有損教誨志工聲譽,情節重大。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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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不適任者,機關首
    長得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者。
(二)故意違反第四點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者。
(四)其他有損教誨志工聲譽,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