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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8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1.本點由現行規定第六點移列修正。
2.增列志工自願停止服務為得解聘之事由以符合志願服務「出於自由意志」之精神與
  實際運用情形。
3.「機關首長」修正為「矯正機關」,俾符實務公文體例。第二款配合點次變更而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