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點由現行規定第六點移列修正。 2.增列志工自願停止服務為得解聘之事由以符合志願服務「出於自由意志」之精神與 實際運用情形。 3.「機關首長」修正為「矯正機關」,俾符實務公文體例。第二款配合點次變更而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