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務部於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提出調查取證請求時,應審視其係以請求 書之方式為之。 前項請求於緊急情況下,經法務部同意,得以電話、口頭、傳真、電 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並應於十日內補提請求書以資確認。 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之程序提出請求,經法務部通知補 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無法執行者,法務部得不予協助。